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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中国商务部关于企业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

出口管制观察 合规小叨客 2022-03-20

文章系本公众号独家首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




2021年4月28日,中国商务部依据《中国出口管制法》第5条规定授权,对2007年第69号公告“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建立内部出口控制机制的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新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详见本公众号报道: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0号《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

1、《指导意见》VS 美国出口合规项目(Export Control Program,ECP)

《指导意见》中,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建立主要由拟定政策声明、建立组织机构、全面风险评估、确立审查程序、制定应急措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合规审计、保留资料档案、编制管理手册9项要素组成。这9要素设置立足我国具体国情和企业实际情况,学习和借鉴了国际上在出口管制管理领域较为成熟的国家及地区的经验,例如美国的出口合规项目(ECP)、欧盟相关内部合规计划要求等,与国际标准接轨,兼容并蓄,为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创造条件,客观上减轻面临各国交叉监管的出口管制合规负担。

《指导意见》整体与美国出口合规项目(ECP)建设相比较,主要有出口合规项目要素数量、政府机构在企业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建立方面的角色定位、操作步骤详细化3方面的差异:

(1)出口合规项目要素为9要素

《指导意见》中的“拟定政策声明”以及“建立组织机构”两部分,对应美国出口合规项目(ECP)的“管理层承诺”。“建立组织机构”部分对于资源投入以及高管支持予以具象化,即“出口经营者可根据自身实际及第三部分‘全面风险评估’结果,建立由决策层支持、出口管制合规部门牵头负责、各业务单位具体落实合规工作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合规管理组织构架”。

(2)政府机构在企业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建立方面的角色定位为帮助者、引导者

“出口违规事项处理以及采取对应措施”(对应“制定应急措施”)要素的顺序提前以及内容重点调换。《指导意见》遵循独立性原则、实效性原则,强调“出口经营者通过内部合规机制的流程控制和制度保证,以及对自身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并自我监督”,“切实发挥内部合规机制对出口经营活动的监督管控作用”。因此,相比较美国出口合规项目(ECP)指南强调“向美国政府即时进行违规行为的自我披露以及根因调查”以及美国政府的监督、执法者角色,“制定应急措施”更加强调出口经营者内部对违规行为的即时识别与内部解决应对,例如内部举报途径和可疑事项调查、紧急补救和向政府报告等,政府机构在出口经营者的内部合规机制建立中起到的是帮助其“建立诚信经营和负责任形象、有效规避和减少经贸风险、不断提升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帮助者、引导者作用

(3)手把手教学

《指导意见》站在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立场,对于要素建立的操作步骤指导予以进一步明确。例如,“风险评估”(对应“全面风险评估”)环节中,详细列举风险评估的具体维度,包括经营物项情况、客户情况、技术与研究情况、内部运作情况、出口管制相关信息情况、第三方合作伙伴情况、风险防范措施,并提供相关示例说明可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例如,“出口授权”(对应“确立审查程序”)环节中,从签约前审查环节、签订合同环节、申请许可证环节、履行合同环节阐述全流程审查工作,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坚持全覆盖、全流程审查,采取多种措施便利风险筛查。

2、《指导意见》的指导意义

《指导意见》对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提供一般性指引,以帮助出口经营者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实际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

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内部合规机制的强制程度有所不同:

(1)对于在商务部申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经营者,可参照《指导意见》,建立包含进口流程控制的内部合规机制,严格遵守相关承诺;

(2)对于从事商用密码产品、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经营者,以及为两用物项出口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可参照《指导意见》,建立相应的内部合规机制;

(3)对于从事两用物项研发、生产等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指导意见》,建立相应的内部合规机制。

3、后期可关注的中国商务部的促进措施

除此之外,根据《中国出口管制法》第14条,中国商务部根据经营者内部合规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给予其相应许可便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1项在出口管制领域的适用,如其违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规定,但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中国商务部会组织开展或支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指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内部合规机制;加强出口管制专家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法规和内部合规机制建设等咨询服务;加强出口管制合规信息服务,及时公布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更新国内外出口管制动向等。

4、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建立目的

当前国际经贸环境日趋复杂,为实现企业可持续化发展,企业尽快建立和完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履行社会责任、守护国家利益

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是国家出口管制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直接履行主体,助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履行国际义务。

(2)加强事前防控、降低违规风险
内部合规机制通过对业务流程接触点进行梳理和关键管控点(KCP)的嵌入,系统性介入风险识别与处理过程,降低潜在违规发生可能性。

(3)维护监管信赖、获取许可便利
商务部鼓励出口经营者建立内部合规机制,企业主动建设有利于建立并维护监管机构的信赖,根据《指导意见》内部合规机制也会带来许可便利条件。

(4)展示守法姿态、减轻违规处罚
展示企业诚信经营和遵纪守法的形象和姿态,《指导意见》明确出口管制执法机构在执法时将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情节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5)满足准入标准、提振伙伴信心
随着我国两用物项管理法律法规的逐步细化,可以想见国内行业和围绕出口经营者产业上下游的合作伙伴将对业务相对方提出更高的合规自证要求和交易尽调要求,内部合规机制有助于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满足高端市场/客户准入要求,同时显著提升交易伙伴的合作信心。


本文作者:Y.Q,  Ch.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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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0号《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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